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80********,藏族,小学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供某某因事与妻子发生争吵,遂要求红某某到自己家来解决问题。红某某到供某某家里后,双方因供某某夫妻之间的矛盾未能解决而发生争执,被告人供某某持刀将被害人红某某左面部砍伤。红某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供某某被主动到雅江县公安局投案,随即被雅江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0年1月21日,雅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鉴定,被害人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供某某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2020年1月21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
3.随案移交作案工具壹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