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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供波索郎抢劫案)_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供波索郎,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21998********,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住若尔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供波索郎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20日电话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供波索郎、程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在若尔盖县建设南街一家茶楼喝完茶准备回宾馆睡觉时,供波索郎提议找卖淫女,于是二人便来到“新天地按摩店”门口进行敲门,被害人殷某某将门打开后供波索郎、程某某二人便进到了“新天地按摩店”屋内,被告人供波索郎看见屋内凳子上有一挎包后,便心生窃意,乘受害人不备,将挎包偷偷拿到手里,准备离开时被受害人发现,受害人殷某某过去和被告人供波索郎争抢挎包,同时呼叫同伴芶某某,在争抢挎包过程被告人用力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右侧第8、10肋骨骨折,挎包掉在地上,被告人供波索郎从地上捡起挎包扔给程某某,程某某接过挎包后逃离了现场。被告人供波索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受害人抓住,其挣脱后逃离了现场,当晚23时54分许,二人被民警抓获。被抢挎包内有815元现金及一部苹果6代手机(手机被二人丢弃),经若尔盖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抢的6代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46元。被告人供波索郎从被害人殷某某处所抢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261元(壹仟贰佰陆拾壹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供波索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供波索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供波索郎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7.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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