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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某某、吉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2001********,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安宁派出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吉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2000********,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安宁派出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依某某、吉某甲伙同吉某乙(在逃)在本市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附近闲逛时发现下顺城街“家佳超市”旁停放有一辆电动车(红色城市宝贝牌)。依某某提议对该电动车实施盗窃,吉某甲、吉某乙(在逃)表示同意。之后由依某某现场拆装线路启动车辆,吉某某在旁用手机照明,吉某某(在逃)负责“望风”,三人共同盗走该电动车后前往西昌市健康路与黑某某(在逃) 汇合。之后,四人驾驶被盗电动车往西昌市礼州镇方向逃逸。当被盗电动车行驶至安宁镇西昌学院北校区附近时,被盗电动车因电量缺失,吉某甲、吉某已、黑某某下车步行,依某某继续驾驶被盗电动车向安宁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安宁镇机场路“茅坡烧烤”店时,依某某发现一辆电动车(红色玉骑铃牌) 停放于店外,遂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一辆。之后将该车徒手推行至附近偏僻地点,与被告人吉某甲等三人汇合后,由依某某现场拆装线路启动车辆,吉某乙等三人负责在旁“望风”,并提供手机照明,协助依某某拆装线路,得手后依某某、吉某甲等四人驾驶先后盗窃的两辆电动车往礼州方向逃逸。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依某某、吉某甲在礼州镇将西昌市下顺城街盗窃的城市宝贝牌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俄某某。之后,二人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莫某某被盗玉骑铃牌电动车一辆,并追回俄某某购买的电动车一辆。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两辆电动车价值共计1909元。被告人依某某、吉某甲对盗窃两辆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吉某甲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某某、吉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西昌市人民检察

检察官:金克彬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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