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依某某、普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230199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壤塘县,捕前四川省壤塘****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813日被色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色达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普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明身份证号513230199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壤塘县,捕前住四川省壤塘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色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色达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色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五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事实一: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依某某、普某某与旦某某(另案处理)、尼某某(另案处理)经过事先商议,来到色达县洛若镇喇荣寺**区**号被害人罗某某家, 被告人依某某、普某某望风,旦某某、尼某某翻窗进入屋内,将11尊佛像、2个法铃、2个金刚杵、1台苹果11ipad、两部苹果牌4代和8代手机以及500元现金窃走。经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0731元(壹万零柒佰叁拾壹圆整)。四人步行至山下后乘坐一辆出租车到色达县城,将苹果8代手机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所得赃款后在色达县商务酒店内开了一间房间,并商议次日再去行窃。

犯罪事实二: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依某某、普某某与旦某某、尼某某经过事先商议,来到色达县洛若镇喇荣寺扎巴**区**号柔某某家,被告人依某某、普某某望风,旦某某、尼某某撬门的方式进入屋内,将一部苹果牌6代手机窃走。经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65元(贰佰陆拾伍圆整)。

犯罪事实三: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依某某、普某某与旦某某、尼某某在被害人柔某某家行窃得手后,来到色达县洛若镇喇荣寺**区忠某某家,被告人依某某、普某某望风,旦某某、尼某某撬门翻窗等方式进入屋内,将4串佛珠及5.53克黄金计数器窃走。经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532.3元(叁仟伍佰叁拾贰圆叁角)。

犯罪事实四: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依某某、普某某与旦某某、尼某某来到**区**号阮某某家,被告人依某某、普某某望风,旦某某、尼某某撬门翻窗等方式进入屋内,将7串佛珠及1套金刚杵(一大一小,小的带盒)窃走。经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860元(捌佰陆拾圆整)。

犯罪事实五: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依某某、普某某与旦某某、尼某某来到**区**号泽某某家,被告人依某某、普某某望风,旦某某、尼某某撬门翻窗等方式进入屋内,将2尊佛像、1件鼓铃、1件法铃、1台平板电脑、1件背包窃走并当晚连夜包车赶至阿坝州壤塘县,第二日将涉案物品分别售于确某某、彭某某、巴某某。经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594元(壹仟伍佰玖拾肆圆整)。

被告人依某某、普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被色达县公安局在壤塘县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482.3元(壹万柒仟肆佰捌拾贰圆叁角),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南彭措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依某某、普某某现在羁押于丹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碟叁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涉案物品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