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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301994*******,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连**栋**号,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连。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3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依某某驾驶号牌为新Q*****小型轿车,沿图木舒克市往一间房由南向北行驶至51团3连对面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自翻,造成乘车的被害人阿某某死亡,车辆被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兵团第三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阿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依某某驾驶的新Q*****车肇事时车速为132km/h。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依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依某某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吉娜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依某某住图木舒克市**镇**团**连,联系电话:158********。

2.本侦查卷四册,视频光盘共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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