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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95********,傣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经李某某(另处)安排,被告人依某某及李某某、高某某(后两人另处)结伙经孟连县偷渡至缅甸学习利用网络诱骗他人参赌的方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被告人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云江

检察官助理:郑芳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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