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依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75********,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区,住**市**区**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14日22时30分,被告人依某醉酒驾驶新K*****号小轿车沿**市**区**镇**村段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村**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2019年03月08日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1332号鉴定报告书;经检在依某血液中检出乙酸成分,以酸含量为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的户口证明。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物价鉴定意见。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热比亚·吐尔逊
(院印)
2020年0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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