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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依**,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83********,维吾尔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吉木萨尔县**镇**单位干部,户籍地新疆吉木萨尔县**小区**楼**单元**室,现住吉木萨尔县**镇**单位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依**驾驶新*****号小型轿车驶进吉木萨尔县**小区入口时,将车内矿泉水瓶装的小半瓶散装白酒喝完继续行驶至该小区**号楼处。因酒后在该小区内寻衅滋事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且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青萍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9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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