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1********,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依某某和朋友在**路**城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次日凌晨06时许,驾驶新N5****号车,由**乡**大队**小队**组**号家门口行驶至S**线**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依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8.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997****;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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