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3********2017,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新疆**市**区**路**号**小区**区**号**单元**室,**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6日,因持有伪造发票罪被昌吉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昌吉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持有伪造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20日、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7日、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依某某在担任**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20套虚假挂车发票、合格证,在昌吉市国税局进行缴税。之后,被告人依某某将上述20套挂车发票、合格证及完税凭证在昌吉州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车牌、车辆营运证,以14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及购买挂车注册登记手续的驾驶员。所销售的20套挂车注册登记手续均挂靠在昌吉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收取管理费。
案发后,被告人依某某经昌吉州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0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荣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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