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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1075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21989********,彝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依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4时许,进入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窃得王某某(女,59岁,北京人)家中现金1000元人民币及皮带(2013年3月以3300元人民币购买)一条。

被告人依某某于2018年8月18日至9月3日期间,进入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窃得刘某某(男,55岁,北京市人)家中现金1000元人民币及首饰项链等财物。

被告人依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至8月25日5时许,进入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窃得石某某(女,32岁,山东省人)家中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018年6月份以人民币5000元购买)、黑色女包一个及现金1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三份;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依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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