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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依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3********,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街道**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5 日下午,被告人依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 号附3 8 号“麦的多”商铺外人行道上,趁被害人雍某某不备,将雍某右边外衣口袋内的一部红色华为牌mate 20 pro 手机(经鉴定,价值3025元)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依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依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远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0年9月8

                                      

附件:1.被告人依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858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4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补充材料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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