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301993********,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连**栋**号,现住址:图木舒克市**镇**团**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分别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日,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9年10月24日晚12点左右,被告人依某某酒后在回家的路上,见被害人阿某某的五羊本田牌红色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团**号小区**号楼**单元门口,便产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摩托车占为己有。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3533元。
被告人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的3533元的财物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依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某某一年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吉娜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图木舒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频资料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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