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2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依某某自称跟**团派出所指导员关系好,被害人如有违法的事情可帮助解决为由,骗取被害人克某某人民币4150元、牙某某人民币2800元。其中被害人克某某的3650元与牙某某的2300元是通过微信于2018年7月31日及8月1日转账骗取,另外以派出所指导员的亲戚去世了,他让去他们家表示节哀为由,骗取各被害人500元现金,被告人拿到钱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2018年9月份,被告人依某某以将被害人阿某某被收教的儿子解教为由,骗取被害人阿某某的8千元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被告人没能把被害人的儿子解教,被害人家属多次催其退钱后,被告人先后退回6千元。
3.2018年9月份,被告人依某某以能让被害人吐某某与被判刑的儿子见面为由,骗取被害人吐某某1万元现金后,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被害人因没能与儿子见面,多次催被告人退钱后,2019年2月被告人退回骗得的1万元。
被告人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先后骗取四名被害人的24950元,其中退回被害人的16000元,余8950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某某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努尔麦麦提·麦麦提明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图木舒克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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