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依某某诈骗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图垦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依某某,别名:匝某某,女,于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31980*******,维吾尔族,文盲或半文盲,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位图木舒克市**********。因涉嫌诈骗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进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6日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2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依某某自称跟**团派出所指导员关系好,被害人如有违法的事情可帮助解决为由,骗取被害人克某某人民币4150元、牙某某人民币2800元。其中被害人克某某的3650元与牙某某的2300元是通过微信于2018年7月31日及8月1日转账骗取,另外以派出所指导员的亲戚去世了,他让去他们家表示节哀为由,骗取各被害人500元现金,被告人拿到钱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2018年9月份,被告人依某某以将被害人阿某某被收教的儿子解教为由,骗取被害人阿某某的8千元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被告人没能把被害人的儿子解教,被害人家属多次催其退钱后,被告人先后退回6千元。

3.2018年9月份,被告人依某某以能让被害人吐某某与被判刑的儿子见面为由,骗取被害人吐某某1万元现金后,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被害人因没能与儿子见面,多次催被告人退钱后,2019年2月被告人退回骗得的1万元。

被告人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先后骗取四名被害人的24950元,其中退回被害人的16000元,余8950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某某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尔麦麦提·麦麦提明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图木舒克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