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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依某某,曾用名依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533102199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号,住原籍,无业,无前科。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依某某伙同宋某某(已判决)指使马某某(已起诉)使用QQ冒充女性以谈恋爱为名聊天并以来洛阳打工见面为名,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信任至洛阳,宋某某指使庞某某(已起诉)以女友名义将被害人骗至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村东兴5区2-3-202出租房传销窝点,期间被告人依某某对被害人上课讲解传销规定,宋某某安排杨某某(已判决)、宋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等人看管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以加入传销组织为名购买所谓化妆品共计63800元交给被告人依某某,同年8月30日被害人许某某乘上街看管人员不备之机报警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宋某某、马某某、庞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书证: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查获经过、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等;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霞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依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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