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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开版)_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依某,维吾尔族,男, 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初中文化,现居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x乡x村x组,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x乡x村x组x号,于2020年04月18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依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下:

2020年1月3日23:00左右,被告人依某在疏附县x乡x村x组的商店里和朋友们一起喝酒,为了回家走到x乡水利站门口时,与被害人艾某发生争吵,被告人依某对被害人艾某的肚子踢了一脚,导致被害人艾某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由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收集合法,符合客观事实且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指控犯罪事实的依据。被告人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使他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实,应当追究被告人依某的刑事责任。破案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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