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依某,男性,1993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930120XXXX,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2016年4月因盗窃罪被喀什市人们法院判处1年2月有期徒刑,因涉嫌盗窃罪,经喀什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03月31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下午18时,被告人依某在喀什市第10中前面公交车站乘20号公交车过程中,盗窃被害人库某上衣口袋里的苹果X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50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巴斯·坎吉
助理检察员:艾克拜尔·扎米尔
2020年0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副本8份,审查起诉阶段笔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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