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依某,男性,1963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630606****,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市,住其尼巴格路其尼巴格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图某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依某在**市**路口吸毒人员麦某某贩卖毒品大麻烟共计23.08g,贩卖金额400元,并在被告人依某家里查获71.16g毒品大麻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向他人贩卖大麻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依某有认罪悔罪表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月日古丽·克力木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起诉书副本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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