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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依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74********,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依某在瑞丽市**镇**村公所**村**号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本案证人岩某。

2019年8月30日,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镇**村公所**村**号依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78克,毒品海洛因5.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依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珊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3张,辨认笔录1份,认罪认罚材料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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