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1********,壮族,文盲,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以被告人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侬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普通摩托车行至广昆高速**公里**连接线处接受执勤民警检查,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侬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器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为进一步确定侬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将侬某某带至**卫生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6.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秋梅
检察官助理:陶 艺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侬某某联系电话1838868****。
2.案卷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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