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23号
被告人侬某某,男,群众,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0********,壮族,专科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道**路**,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侬某某饮酒后驾驶云H1G****号牌小型汽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市场**路段倒车时,车身左后侧与被害人卓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03.99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侬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秀娴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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