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晚,在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大枫树脚公路边上,被害人农某甲、李某甲等人扶醉酒的黄某某上三轮车时,被告人侬某某酒后驾驶微型车经过。农某甲上前让侬某某先停车等一下,侬某某与农某甲发生争执被一旁的李某乙、李某甲等人拉开。李某甲在劝阻过程中被侬某某打伤眼部,侬某某追撵农某甲打,致农某甲右手手掌受伤,农某甲跑开后,侬某某又用一只白色胶桶将农某甲的妻子被害人何某某推倒在地。经鉴定,农某甲右手第5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某某头皮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李某乙、农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农某甲、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侬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芬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侬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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