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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侬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侬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98********,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红河县**乡**村委**组**号,住蒙自市**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3时许,被告人侬某某在蒙自市**路*****酒吧玩时,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将李某某放在沙发上的一部蓝白色华为P30Pro手机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

被告人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侬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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