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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侬绍云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81号

被告人侬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住**镇**社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侬某某饮酒后来到位于本市**镇**路**号的**纸品有限公司,因辞工及工资结算问题与公司老板被害人江某某发生矛盾。后侬某某铁棍砸坏该公司多扇玻璃窗及多台印刷机(损失价值共22279.8元)。接报后,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侬某某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棍1根;2.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6.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侬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隽

2020318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含光盘1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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