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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侬耀全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92号

被告人侬耀全(自报),男,200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高良乡**村委会**村**号。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侬耀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侬耀全去到本市凤岗镇五联村顺源网吧内,见被害人岑某某在座位上睡着,岑的一部努比亚牌红魔2代手机(价值900元)放在电脑桌面上。侬耀全上前将该手机扒走。作案后,侬耀全逃离现场。民警于2020年7月30日将侬耀全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岑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侬耀全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侬耀全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使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侬耀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侬耀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侬耀全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侬耀全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本案光盘,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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