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401号
被告人侯付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2015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江,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2015年4月3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2015年4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2015年4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组。2015年4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付涛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江、李某甲、侯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侯付涛系本市未央区**街道**村企业董事长。2015年初,因位于该村被征用土地上的西安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建,被告侯付涛与被告人李江等村企业董事商议由其村承揽该项目的土方工程,后双方谈判未果。从2015年2月起,侯付涛、李江多次纠集村民采取将车辆停在**污水处理厂门口挡路、在施工现场摆放棺材的方式阻止企业施工,强行承揽此工程,并由被告人李某甲、侯某甲纠集村民前往工地阻拦施工多天,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90余万元。
2、2014年8月,**大学**校区东大门进行施工,被告人侯付涛欲承揽此工程,遂指使被告人李某乙等人多次前往工地干扰施工。2014年10月4日,被告侯付涛、李某乙再次纠集他人前往工地阻拦施工并引发冲突,被告李某乙持木棒将施工方负责人张某某头部打伤,工人李某丙见状欲救援,也被砸伤头部。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李某丙的损伤均系轻微伤。
3、2014年12月,被告人侯付涛得知西安市路灯管理处在本市未央区**站附近建设变电站,为达到让施工方使用的自己变压器的目的,遂指使李某乙、王某某等人多次前往工地干扰施工,未果。当月20日凌晨,被告侯付涛指使他人使用挖掘机将该变电站顶部挖坏。2015年4月1日至3日,五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
4、相关书证;
5、鉴定意见;
6、证人证言;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付涛、李江、李某甲、侯某甲目无国法,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多次纠集村民强行阻止施工,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气焰嚣张,情节严重;此外,被告人侯付涛为争抢工程,伙同被告李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侯付涛、李江、李某甲、侯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侯付涛、李某乙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侯付涛的行为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12月24日
附:1、案卷柒册,补充材料陆页,光盘贰张。
2、被告人侯付涛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3、被告人李江、李某甲、侯某甲、李某乙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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