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侯俊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29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1月21日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俊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侯俊伟于2020年1月12日20时许,采用翻墙入院的手段,进入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张岱中路2号张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窃得红酒一瓶。
被告人侯俊伟于2020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东高村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搜查证、调取证据清单、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俊伟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俊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俊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俊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侯俊伟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刚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侯俊伟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13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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