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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保建、杨滨滨等寻衅滋事、诈骗案)(公开版)_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侯保建,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街**号。1996年5月28日因犯流氓罪被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12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8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江川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7年1月4日因发现敲诈勒索和诈骗漏罪被江川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经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溪市江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滨滨,绰号“猫四代”,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号。2019年5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溪市江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正刚,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村**号。2011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溪市江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2********,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村**号。2019年5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2019年6月20日,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解回重审,现羁押于玉溪市江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保建、杨滨滨、李正刚、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以来,以被告人侯保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滨滨、被告人李正刚、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侯某某、石某某(终止侦查)、陈某某(终止侦查)、宋某某(终止侦查)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方式,在玉溪市江川区**街街道**镇辖区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危害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告人侯保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1、2016年10月,江川区**镇**村委会**村17号张某某向被告人侯保建借了5000元高利贷,后因张某某无力偿还其高额贷款,被告人侯保建便带领或安排被告人杨滨滨、李正刚、侯某甲和张某某、周某某等人多次到张应辉家讨要债务,因未能找到张某某,被告人侯保建等人釆取对张某某家人进行威胁、恐吓,同时亲自或安排被告人李正刚等人用油漆在张某某家大门和地面上喷涂“骗子、还钱”等字样,迫使张某某还钱。为逃避追债,张某某外出躲债,至今不能落实张应辉下落。

2、2016年8、9月份的一天,江川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号的龚某甲向被告人侯保建借款5000元,每日利息5%,实际拿到4750元。十多天内还了2000元利息后,重新约定每月利息60%。由于龚某甲还不上钱,怕被找到后遭到殴打便外出打工躲债。2016年11、12月期间,被告人侯保建到江川区**镇**村委**村龚某甲老家讨要债务,因未能找到龚某乙,被告人侯保建等采取随意踢门和在墙上喷字的方式讨要债务,直至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龚某甲父亲龚某乙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偿还被告人侯保建债务6500元。

3、2016年6、7月份,江川区前卫镇赵官村委会龙泉村36号的侯某某向被告人侯保建借高利贷2000元。2016年8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侯保建带着李某某(未到案)、杨滨滨、周某某等人到侯某某家讨债,因侯某某没在家,被告人侯保建对侯某某家人釆用威胁、恐吓,持续时间约2小时。2017年1月份的一天,侯某某又向被告人侯保建借高利贷1000元。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侯保建带着被告人杨滨滨和周**到侯某某家讨要债务,因侯某某没在家,被告人侯保建对侯某某家人釆用扬言在其家门口喷油漆方式恐吓侯某某家人讨要债款,后侯某某家人要求去派出所解决,被告人侯保建才离开。

4、2017年3、4月份的一天,江川区**镇**村的龚某丙向被告人侯保建借了2000元,因被告人侯保建看着龚某丙漂亮,想与龚某丙处男女朋友,就未收取利息。后因被告人侯保建多次联系不上龚某丙,被告人侯保建带着被告人李正刚、侯某某和石某某到龚某丙家讨要债务,因龚某丙家中无人。次日被告人侯保建安排李正刚、石某某、侯某某等人到龚某丙家门口,用油漆在其墙面上喷涂“骗子、还钱”等字样。后龚某某母亲张某丙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将钱还给被告人侯保建。

5、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江川区**镇**村的向某甲向被告人侯保建借了5000元高利贷,日利息40元,实际到手3800元。后因向某甲无力偿还高额贷款,长时间在外打工躲债。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侯保建叫与向某甲同村的被告人杨滨滨带路去前卫镇柏池古村找向某甲讨要债务,因未找到向某甲后返回。后得知向某甲的妻子张某己在江川金牛建材城内打工,侯保建带领杨滨滨、周某某、张某某到建材城恒大建材店内找到张某己,被告人侯保建要求张某己替向某甲还钱,张某己不同意,被告人侯保建采取“叫你家娃娃小心点”的语言恐吓张某己,后在一旁的老板丈夫刘某甲要求侯保建等人离开。后被告人侯保建与刘某甲发生争执吵打,后因伤情不重,双方协商处理。因该事张某己辞职。后向某甲得知此事从外地赶回江川与侯保建协商后被迫无奈将钱还给被告人侯保建。

6、2017年3、4月份的一天,江川区**街道**社区**村的王某己向被告人侯保建借了2000元,约定三日还清高利贷,日利息150元,实际到手1500元。后因王某己无力偿还款,被告人侯保建带领报告人李正刚、侯某某等人到王某己家中讨要,因王某己未在家,被告人侯保建便安排李正刚到王某己家门口喷涂油漆,次日李正刚、侯保云到王某己家门口采取用油漆在门和墙面上喷涂“骗子、还钱”等字样的方式逼迫王某己及家人还钱。之后被告人侯保建再次带人到王某己家追债,王某己父亲王某乙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和侯保建协商,让被告人侯保建把油漆擦了就还钱。第二天侯保建安排李正刚到王某己家把油漆擦后,王某己父亲将2000元钱还被告人侯保建。

7、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会**村**社**号的刘某乙先后向被告人侯保建借了2万元高利贷,利息已偿还4万佘元。期间刘某乙无力偿还其高额贷款,被告人侯保建带领张某乙、张某某等人多次到刘某乙家中找其父母讨要债务,被告人侯保建等人釆取当着刘某乙父母江某某、刘某丙面殴打刘某乙等方式威胁、恐吓刘某乙父母,迫使刘某乙及其父母还钱。刘某乙父母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先后帮刘某乙还给侯保建1万佘元。为逃避追债,刘某乙长期外出打工躲债,不敢回家,直至2019年1月27日刘某乙才到公安机关报案。

8、2017年8月的一天,玉溪市江川区**道**街的张某丁向被告人侯保建借了1万元高利贷,利息每日300元,实际到手8500元。后被告人侯保建等人到张某丁家讨要债务,张某丁被迫无奈想办法将钱还给被告人侯保建。几日后张某丁因差杨某某(另案处理)高利贷,找到张某丙办车贷还款,因办理需要时间,张某丁又跟被告人侯保建借了1万元,跟李正刚借了5万元还给杨夕贤,承诺等车贷款下来后还钱,后因车贷款未办下来,张某丁无力偿还侯保建和李正刚钱后,李正刚独自一人到张某丁家采取喷涂油漆等方式逼迫张某丁及家人还钱,对其家人造成了加大的心理压力及恐慌。

9、2016年7、8月份的一天,玉溪市江川区**街道**村委会**村**号的陈某某向被告人侯保建借了1万元高利贷,实际到手5000元。后陈某某无力偿还债务,被告人侯保建带领或安排周**、张**、杨滨滨、“老狗”(未到案)等人多次到陈某某家中采取当着陈某某母亲李某某殴打陈某某、被告人侯保建搜李某某口袋、喷油漆在家墙面等方式滋扰、威胁、恐吓陈智及家人,逼迫陈某某及家人还钱。为逃避追债,现陈某某长期外出打工躲债,至今都不敢回家。

10、2017年3、4月份的一天,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会**村**号的王某某通过李正刚介绍向被告人侯保建借了1万元高利贷,实际到手7000余元。因王程伟无力偿还债务,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侯保建安排李正刚带着侯某甲、陈某某到王某某家采取在房子墙面喷涂油漆的方式威胁、恐吓王某某及其家人,迫使王某某及其家人还钱。为逃避追债,现王某某长期外出打工躲债,至今不敢回家。

1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玉溪市江川区**街道**村委会**村**号的刘某戊向被告人侯保建借了15000元高利贷,1万元每天500元利息。后刘某戊无力偿还高额债务,被告人侯保建带领或安排周某某、杨滨滨、张某某、李正刚、宋某某等人多次到刘某戊家中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当着刘某戊父亲李某某面以殴打刘某戊等方式滋扰、威胁、恐吓刘某戊及其父母,迫使刘某戊及其父母还钱。刘某戊父亲李某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还了4万元钱给被告人侯保建。

12、2016年7月份的一天,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会****社**号的王某丁向被告人侯保建和邓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借了2万元的高利贷,利息每日300元。后王某丁无力偿还高利利息后跑到石林打工躲债。后被告人侯保建、周云成和邓某某等人多次到家中找王某丁家人杨某某讨要债务,讨要过程中与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用语言威胁、恐吓王某丁的家人,并在王某丁家大门及墙面被喷涂油漆两次,其行为对王某丁家人造成了心理压力及恐慌。

13、2019年1月份,被告人侯保建电话邀约其堂哥侯某乙(另案处理)办理以租代购网约车,并答应办理成功后给侯某乙一万元好处费。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侯保建到世博车市昆明嗨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用自己的身份证和驾照向该公司老板黄某某租了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云******。2019年2月21日,侯保建带着侯某乙到世博车市昆明嗨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侯某乙身份证和驾照向老板黄某某租了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云******。租车后,由罗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招聘了戚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通过“天眼查”,查询到车辆所属的昆明乘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样本,并伪造了该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后周某某拿着伪造公章和营业执照到昆明市安宁车管所将二辆帕萨特轿车分别过户到被告人侯某乙和戚某某名下。随后,潘某某、周某某将侯保建名下一辆帕萨特轿车以133000元的价格出售到玉溪**处,将戚某某名下的一辆帕萨特轿车卖到昆明市盘龙区锦大二手车市。经昆明市盘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二辆轿车价值为27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借条收据;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乙、龚某甲、侯某某、周某某、张某丙、向某乙、刘某乙、江某某、刘某丙、李某某、陈某乙、王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王某丁、王某戊、杨某某、向某甲、王某己、王某乙、董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刘某甲、孙某某、王某甲、石某某、宋某某、陈某甲、张某乙、禹某某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保建、杨滨滨、李正刚、侯保云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7.勘验、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文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保建、杨滨滨、李正刚、侯某甲为索取高利债务,有组织的到债务人家及家属家中,采用语言威胁、恐吓、在门上,墙上喷涂油漆等方式威逼、滋扰、纠缠债务人及其家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侯保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侯保建纠结被告人杨滨滨、李正刚、侯某甲等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侯保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滨滨、李正刚为主犯,被告人侯某甲为从犯。被告人侯保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侯保建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滨滨,在缓刑期间又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侯某某在服刑期间又发现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侯保建、杨滨滨、李正刚、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滨滨、李正刚、侯某甲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侯保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兰

杨峻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侯保建、杨滨滨、李正刚、侯某甲现羁押于玉溪市江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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