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侯克文,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9********,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克文涉嫌诈骗罪、杨某甲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侯克文、杨某甲分别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侯克文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以帮被害人朱某某之子进政府部门工作为由,先后多次从朱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 证人王某某、杨某乙、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侯克文、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侯克文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克文、杨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克文、杨某甲结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侯克文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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