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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再华、杨光雄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侯再华,男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身份证号4305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陈家坊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光雄,男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身份证号4305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日由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再华、杨光雄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候再华、杨光雄伙同叶朝辉(已判决)在大理市下关镇“大理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假的身份证、驾驶证,骗走被害人包某某的一辆牌号为云LA****奥迪轿车,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5000元。

2018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候再华、杨光雄伙同叶朝辉在大理市大理镇“**租车行”,使用假的身份证、驾驶证,骗走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牌号为云LU****本田轿车,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与供述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再华、杨光雄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光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仲双

20191212

(此页无正文)

附:

1.侦查卷宗二册;

2.被告人侯再华、杨光雄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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