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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军盗窃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侯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乡**村,住河南省杞县**镇**路。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9年被开封市金明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9月13日,被告人侯军来到开封市祥符区**镇**小区,侯军用其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利用技术性开锁,将**小区**号楼**单元**室陈某某家的屋门撬开,后侯军进入陈某某家屋内, 盗窃现金7000元。

2018年02月01日,被告人侯军来到开封市祥符区**镇**小区,侯军用其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利用技术性开锁,将**小区**号楼**单元**室李某某家的屋门撬开,后侯军进入李某某家屋内,将李某某的黄金钻戒、黄金转运珠、黄金四叶草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573元。

2018年02月01日,被告人侯军来到开封市祥符区**镇**小区,侯军用其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利用技术性开锁,将**小区**号楼**单元**室韩某某家的屋门撬开,后侯军进入韩某某家屋内盗窃现金3350元。

2019年11月05日,被告人侯军来到开封市祥符区**镇**小区,侯军用其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利用技术性开锁,将**小区**号楼**单元**室刘某某家的屋门撬开,后侯军进入刘某某家屋内,盗窃现金210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侯军来到开封市祥符区**镇**小区,侯军用其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利用技术性开锁,将**小区**号楼**单元**室付某某家的屋门撬开,后侯军进入付某某家屋内将一个金佛吊坠、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钉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5934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侯军来到开封市龙亭区**小区,侯军用其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利用技术性开锁,将**小区**号楼**室叶某某家的屋门撬开后侯军进入叶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侯军的到案情况,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的前科情况;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了证实了被盗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侯军对现场的指认情况;5、鉴定意见:证实了被盗黄财物的价值;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3张证实了被告人的供述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期限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半以上二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磊

杨志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侯军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件案件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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