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刚,男性,于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幢**单元**楼**号。1999年9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4年9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07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5000元,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刚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侯刚在南充市顺庆区长生巷180号附近见到受害人李某某,被告人侯刚就想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侯刚就强吻李某某,李某某不同意,然后被告人侯刚就用手去摸李某某的乳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侯刚强行亲吻她人脸部,并用手抚摸她人胸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晓敏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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