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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利飞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0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醉酒(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39mg/100ml)驾驶粤S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望牛墩镇望洪路李屋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查实,侯某某曾于2019年3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扣押的驾驶证等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全国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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