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3日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10日,被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14日被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2月14日因违反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规定被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12日被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11日被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2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1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侯某某窜至卢氏县**村赵某某家中,使用铁锤、撬棍撬开门锁盗窃赵某某现金4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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