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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发正、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按)(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发正,男性,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3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3月11日本院决定,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3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发正、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侯发正等人于2020年2月14日、2月16日两次驾车前往湖北仙桃以3元每只的价格购进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口罩15万只(两次分别为4万只、11万只),运回驻马店后加价对外销售。2020年2月17日凌晨侯发正等人销售口罩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侯发正已累计对外销售口罩12.5万只,销售金额44.55万元,未售出口罩2.5万只,货值7.5万元。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侯发正销售的口罩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侯发正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三无”口罩,仍两次前往湖北帮助侯发正拉货,并在微信朋友圈宣传侯发正销售的口罩,积极为侯发正销售伪劣口罩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口罩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检验报告、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徐某、张某乙、余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发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的视频及查获现场的视频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发正、王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大量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口罩,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党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侯发正现羁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驿城区,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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