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吉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侯吉广,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7********,汉族,中专文化,案发时系泰安**车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服刑于江西省洪都监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9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吉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26日公告告知集资参与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吉广于2015年3月27日成立了泰安**车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人侯吉广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机动车设计、研发,电动汽车、摩托车销售、配件制造等。泰安**车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侯吉广,办公地点位于铜陵市**小区**栋**段**号网点,经营范围为机动车设计、研发,电动汽车、摩托车销售,电动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等。分公司成立后在铜陵主城区通过向中老年人发放宣传单、组织中老年人听课、到总公司参观考察等形式,宣传总公司经营理念及美好前景,之后总公司以扩大经营需要资金为名通过铜陵分公司向宣传对象借款,约定月息2分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分公司收款后留有必要的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开支,余款均由侯吉广支配使用。自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侯吉广以泰安**车业有限公司名义与周某某等50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资金,造成出借人损失达328.685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吉广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吉广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8.6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吉广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志强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侯吉广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卷宗6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