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吉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26日公告告知集资参与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吉广于2015年3月27日成立了泰安**车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人侯吉广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机动车设计、研发,电动汽车、摩托车销售、配件制造等。泰安**车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侯吉广,办公地点位于铜陵市**小区**栋**段**号网点,经营范围为机动车设计、研发,电动汽车、摩托车销售,电动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等。分公司成立后在铜陵主城区通过向中老年人发放宣传单、组织中老年人听课、到总公司参观考察等形式,宣传总公司经营理念及美好前景,之后总公司以扩大经营需要资金为名通过铜陵分公司向宣传对象借款,约定月息2分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分公司收款后留有必要的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开支,余款均由侯吉广支配使用。自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侯吉广以泰安**车业有限公司名义与周某某等50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资金,造成出借人损失达328.685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吉广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吉广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8.6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吉广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志强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侯吉广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卷宗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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