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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子咪诈骗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候子咪(又名李敏),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4231994********,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号,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0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子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候子咪隐瞒尚在婚姻存续期间、意图骗取他人钱款的真相,经其亲戚余某某介绍,以找对象为名,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客运站附近的一饭店内,以彩礼和媒礼的名义,向被害人宋某甲索要现金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候子咪分得赃款人民币13.1万元,余某甲得款2.9万元,后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候子咪跟随被害人宋某甲到巨野县**镇**楼村生活。2017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候子咪从被害人宋某甲家中逃跑,经济南市转乘飞机逃回云南,采取隐匿居住地点,更换手机号、微信号等联系方式之手段,逃避被害人追要骗取的钱款。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赃款人民币1万元,余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诈骗赃款使用的银行卡照片;2.书证被告人候子咪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3.闫某某、宋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被告人候子咪乘坐飞机查询记录;5.证人闫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等人证言;6.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陈述;7.被告人候子咪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子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子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候子咪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检察员毕洁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候子咪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巨野县**镇**宾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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