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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孝伟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930号

被告人侯孝伟,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路**号。2011年7月28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人民币四百元的罚款;2019年5月9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处以十二日的行政拘留及三年社区戒毒。被告人侯孝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6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侯孝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孝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侯孝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林某某、简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侯孝伟,听取了被告人侯孝伟及其辩护人韩莹、被害人林某某、简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5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2日、12月2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侯孝伟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高薪引诱、借款返利、年底分红等为名,以及虚构为被害人购置高档车,由被害人缴纳首付款等为由,骗得林某某共计人民币585002.96元,用于挥霍、赌博等。

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侯孝伟在资不抵债、已婚的情况下,虚构自己系单身,并以恋爱、借款等为名,骗得简某某共计人民币185563.88元,用于挥霍、赌博等。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侯孝伟经电话传唤到案,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部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简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孝伟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支付宝、微信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孝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根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侯孝伟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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