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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宝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80号

被告人侯宝,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2007年9月18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1月1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宝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1日15时许,王某甲(已起诉)在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西临高速临潼北服务区工地,为施工与项目部发生纠纷,并与工地工作人员王博发生撕打。王某甲纠集王某乙、苏某某(均已起诉)伙同被告人侯宝及王某丙、付某某(均已判决),到西临高速公路临潼北服务区工地工房找到王博,候宝持砍刀,王某甲、王某乙、苏某某、王某丙、付某某等人用铁管及木棍,将工房玻璃砸烂。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付某某等人用木棍击打躲在工房内的王博,侯宝将王博从窗户拉出后其余人继续殴打王博,致王博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王博胸部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余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同案犯供述;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9、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宝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宝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侯宝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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