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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小宁、石小利等盗窃、盗掘古墓葬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298号

被告人侯小宁,男,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号,住在原籍。2006年4月24日因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9年12月释放,2013年2月27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4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小利,男,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号,住在原籍,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拘留,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巷**号,住在原籍。2007年7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住在原籍。2008年4月8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小宁、田某甲、李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石小利涉嫌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于2015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一、盗窃机动车内财物事实:

1、2015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侯小宁、田某甲骑摩托车在石砭峪内关庙村清沟高架桥附近看见一辆保时捷卡宴车停在路边(车主余某某,车号陕A****3),车内无人,由田某甲负责在路上放风看人,侯小宁用改锥将保时捷卡宴车驾驶室后面车门玻璃撬裂,接着用脚把车玻璃踏碎,钻进车内,盗走车内三个包(据报警人余某某称被盗物品为:一个Prada包,一个gucci包,一个蓝白色背包及1800元现金等物),得手后,侯小宁、田某甲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两人骑摩托车行驶到五台乡西尧村边包谷地时,侯小宁让田某甲看人自己跑到包谷地里翻包,后将包随手扔掉。事后侯小宁分田某甲500元,盗窃所得财物被侯小宁、田某甲挥霍。

2、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侯小宁由长安区韦曲镇骑摩托车到五台乡石砭峪内寻找作案目标,中午11时许,侯小宁在石砭峪内转了一圈后在石砭峪最里面的罗汉坪村附近一块空地看到停着几辆车,于是侯小宁骑着摩托车到那几辆车跟前,隔着车玻璃向车内查看寻找作案目标,最终发现一辆灰色起亚轿车(钟某某停于此处的灰色起亚智跑轿车)内有一个包,于是侯小宁将摩托车停在旁边,用改锥先将驾驶室后面车门玻璃砸碎,探身进入车内,将车内后排座位上放着的包翻了一遍,将包内110元钱盗走,后又一同样手段盗走旁边一辆灰色两厢车(王某某停于此处的灰色江淮合约2S车)内一个包,发现包内没有值钱财物(据报警人王某某称包内300元现金被盗)于是将包仍在后排座位上,侯小宁在由车内出来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3、2015年6月6日,被告人侯小宁骑摩托车到五台乡石砭峪内寻找作案目标,在石砭峪内转到青岔村街道向罗汉坪方向走一段路的路旁发现一辆浅色没有后备箱那种“铃木”系列车(贾某某停于此处白色铃木系列北斗星汽车),侯小宁用平头改锥将“铃木”车的右后车门之后侧面的一块固定的小玻璃撬碎,将车包偷走,得手后侯小宁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侯小宁骑着摩托车行驶到石砭峪水库入口处的一个铁索桥附近时,将盗窃的包简单翻看,发现包内有650元现金,身份证、几张银行卡、一串钥匙、几部较旧手机。据被害人贾某某称车内被盗身份证一张、光大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卡一张、商业银行卡一张、一部白色S4-i959三星手机、一部黑色3819d三星手机、黑色天翼手机一部、钥匙一串、现金300多元、车钥匙一把、充电宝等物。

4、2015年7月20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侯小宁、田某甲骑摩托车骑摩托车到石砭峪里面转寻找可以作案目标,两人骑摩托车转到石砭峪大瓢村沟口附近废弃石料厂时,看到靠山体路边停放一辆宝马车(车主赵某某,车号陕A****7),侯小宁叫田某甲看人,侯小宁用改锥将宝马车副驾驶室后面车门玻璃撬裂,将车内两个包盗窃,得手后,侯小宁、田某甲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据赵某某报案称被盗包内有1200元现金及其他物品。

5、2015年7月20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侯小宁、田某甲骑摩托车骑摩托车到石砭峪里面转寻找可以作案目标,两人在据石砭峪最里面的罗汉坪村约10分钟路程的路边发现一辆白色科鲁兹轿车(被害人刘某甲停于此处白色雪佛来科鲁兹汽车,车号陕A****5)内有一个黑色背包,于是侯小宁叫田某甲看人自己将车玻璃撬碎后将车内包偷走,两人得手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据刘某甲称被盗黑色背包一个,包内现金400元及其他物品。

6、2015年8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侯小宁、田某甲骑摩托车骑摩托车到石砭峪里面转寻找可以作案目标,下午3时许两人骑摩托车转到石砭峪最里面罗汉坪村不远处的一座红色铁桥附近时,看到路边停着一辆白色越野车(被害人靳某甲于此处白色现代越野汽车,车号陕A****X),侯小宁让田某甲在路上看人,侯小宁用改锥将白色越野车驾驶室后面车门玻璃撬裂,将车内两个包盗窃。据被害人靳某乙被盗物品为:一个棕色男士稻草人包一个黑色女士提包,包内1500元现金,一部苹果4S手机,5张银行卡及其他物品。事后,侯小宁告诉田某甲包内有1500元现金,盗窃所得财物被侯小宁、田某甲挥霍。被盗苹果4S手机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520元。

7、2015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侯小宁、田某甲便各骑一辆摩托车在石砭峪里面转寻找可以作案目标,两人骑摩托车转到石砭峪公路过了包茂高速秦岭隧道高架桥下面斜坡向前拐过弯处发现路边停着一辆灰色广本汽车(被害人崔某甲停于此的广汽本田凌派汽车,车号陕A****8),侯小宁骑车到广本车跟前,让田某甲注意看人,侯小宁下车用工具将驾驶室的车门锁扭开,将车内一个黑色男士手包盗窃。据被害人崔某甲称被盗黑色手包一个,崔某乙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各一张、崔某甲行驶证一本、三张银行卡、现金2400元等物。得手后,侯小宁、田某甲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当行驶到四岔村委会向北高架桥下再次盗窃一辆轿车(被害人周某某停于此处的奔腾B70汽车,车号陕J****5)内3个包,和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事后,二人在风雷仪表厂南区(子午站天子口村)南围墙外清点两次盗窃的包内财物,现金10000余元,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金色苹果5S一部,其他包内物品及被盗四个包被两人扔到在风雷仪表厂南区南围墙内,后田某甲、侯小宁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侯小宁分给田某甲现金2900元、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其余财物侯小宁所得,侯小宁将金色5S手机卖与西一路流动收手机人,卖的1200元,盗窃所得财物被侯小宁、田某甲挥霍。

二、盗窃电动车、摩托车事实

1、2015年8月13日早10时许,被告人侯小宁、石小利骑着粉红色踏板摩托车在韦曲附近乱转寻找作案目标,在航天城富力城南区车库西门附近一个正在建的工地门口发现一辆黑色太子150摩托车,后由石小利看人,侯小宁将该车盗走。据车主被害人任某某称,被盗摩托车为黑色铃木悦酷GZ150-A太子摩托车,车牌号陕D****5,2014年9月份购买。价值9800元。2015年9月10日民警在侯小宁指认下由其子午镇天子口村家中将盗窃的黑色太子150摩托车提取,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8160元。

2、2015年8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侯小宁、石小利、田某甲在杜曲镇安康医院对面工地门口发现一辆被害人辛某某停放于此的蓝色铃木125摩托车,于是,侯小宁让石小利、田某甲看人,侯小宁将车撬开盗走。事后,该车被李某甲以600元价格卖给五台乡大瓢村村民李某乙(另案处理),赃款被侯小宁、石小利、田某甲挥霍。2015年9月18日民警在五台乡大瓢村李某乙处将被盗蓝色铃木125摩托车提取,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00元。

3、2015年8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侯小宁、石小利、田某甲、李某甲在长安一中附近廉租房小区内,共同盗走一辆红色本田125摩托车。据被害人杨某某称,被盗摩托车为红色新大洲本田125型摩托车,2013年以1200元价格购买的二手车。事后该车被田某甲以400元价格卖给王莽清水头村村民李某某(在逃),赃款被侯小宁、石小利、田某甲挥霍。2015年9月24日民警从李某某家对被盗红色本田125摩托车提取,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600元。

4、2015年9月8日凌晨左右,被告人石小利、田某甲、李某甲在蝴蝶表厂家属区(路西新区)门口,由李某甲放风看人,田某甲、石小利进入蝴蝶表厂家属区(路西新区)盗窃一辆黄色电动摩托车。据被害人马某甲称:被盗电动摩托车为“王野”牌电动摩托车,2015年7月10日购买,购买价2700元。事后,田某甲通过王莽乡李某某将该摩托车以500元价格卖掉。赃款被石小利、田某甲、李某甲挥霍。案发后,该车被追回,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2080元。

5、2015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侯小宁、石小利在韦曲何家营村好又多超市门口盗窃一辆黑红色爱德森牌电动车,据被害人王某甲称:被盗电动自行车为黑红色60V爱德森牌电动车,2015年5月22日以2300元价格购买。事后,该车被石小利以1400元价格卖给太乙宫白家湾村每某某,赃款被侯小宁、石小利分赃挥霍。2015年9月10日民警在太乙宫白家湾村每某某处将被盗黑红色爱德森牌电动车提取,被盗黑红色爱德森牌电动车价格为2300元。

6、2015年8月12日下午3时,被告人侯小宁、石小利到杜曲镇蝴蝶手表厂寻找作案目标。两人进入厂区发现停有很多电动车,于是侯小宁、石小利趁人不备,由石小利在旁边看人接,侯小宁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一辆蓝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据被害人李某某称:被盗电动自行车为蓝色新日牌电动车,2015年5月以3800元价格购买。事后该车被石小利以1000元价格卖给王曲镇王曲村景某某(另案处理),赃款被侯小宁、石小利分赃挥霍。2015年9月10日民警在王曲镇王曲村景某某处将被盗蓝色新日牌电动车提取,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该车价值为2610元。

7、2015年9月8日下午2时,被告人侯小宁、汪某某(在逃)骑电动车在韦曲镇都城加油站以北(雁塔区雁环中路附近)闲转寻找作案目标。后两人进入附近一个工地内寻找作案目标,最后侯小宁、汪某某在工地内的车棚中发现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二人合伙将该车盗走。据被害人邓某某称:被盗电动自行车为红色立马牌电动车,2015年6月以3150元价格购买。事后,侯小宁以700元价格将被盗红色立马电动车卖给王某某,赃款被侯小宁、石小利分赃挥霍。后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3150元。

8、2015年9月8日下午2时,被告人侯小宁、汪某某(在逃)在长安区徐家寨信用联社南面路边道沿上合伙盗窃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据被害人马某某称:被盗电动自行车为黑色立马牌电动车,2015年9月6日以3100元价格购买。两人将被盗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车骑到曹村刘某乙家存放。后刘某乙将被盗黑色立马牌电动车以1500元价格卖给本村刘某丙,赃款被侯小宁、石小利分赃挥霍。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经估价鉴定,该车价值为3100元。

9、2015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侯小宁、石小利在韦曲镇鱼包头村北面培华学院南面的转盘的西北角,发现路边停着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于是二人合伙将该车盗走。据被害人王某甲:被盗电动自行车为枣红色绿驹牌电动车,2014年8月份以3400元价格购买。事后,石小利联系王曲镇王曲村景某某兄弟景某甲将被盗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以1000元价格卖给景某甲,赃款被侯小宁、石小利分赃挥霍。案发后,该车被追回。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1980元。

10、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侯小宁、石小利在韦曲镇老交警队附近(西北饭店东侧铁栅栏门内)发现一辆红色邦德牌电动车,由石小利在旁边看人接应,侯小宁去将该红色邦德牌电动车盗走。据被害人肖某某称:被盗电动自行车为枣红色邦德牌电动车,2014年5月份以3180元价格购买。事后,石小利联系刘某丁以1000元价格卖给刘某丁,赃款被侯小宁、石小利分赃挥霍。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被盗黑色立马牌电动车价格为3180元。

11、2014年6月9日晚,被告人侯小宁、石小利窜至长安区韦曲镇紫旭花园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在小区内盗窃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自行车。据被害人王某乙:被盗电动自行车为红色绿驹牌电动车,2013年2月份以3300元价格购买。后侯小宁、石小利两人将被盗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车存放在子午镇曹村刘某乙家,后刘某乙将该盗窃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以1100元价格卖给曹村刘某戌,赃款被侯小宁、石小利分赃挥霍。案发后被追回,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1650元。

12、2015年7月7日晚,被告人侯小宁、石小利窜至长安区韦曲镇汽车南站附近农机监理家属院内寻找作案目标,两人在小区内盗窃一辆黑色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据被害人田某乙称:被盗电动自行车为黑色富士达牌电动车,2014年5月份以3300元价格购买。2015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在石小利带领下,前往石小利在留村租住房处寻找被盗车辆上卸下来的部件,找到田某乙非机动车行驶登记证。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估价鉴定;5、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三、盗掘古墓葬罪

2014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石小利伙同刘谋己(已判刑)刘某庚(已判刑)、刘某乙(男,现被取保候审)、何某某(男,现在逃)经预谋,企图盗掘古墓葬。当日下午,五人携带探杆、铲、铁锹等做案工具,骑摩托车在西安培华学院长安校区附近转盘集中汇合后,后来到蓝田县安村乡新民村五组一农家吃饭休息。当天天黑后,石小利、刘谋己、刘某庚、刘某乙、何某某窜至刘某乙事先找好的西安市蓝田县安村乡东代家村西南地里古墓处,五人轮流探、挖、掘开古墓一座,盗得古墓葬里陶器13件,铜镜一件。第二天,刘某庚联系买主,把盗掘古墓葬所得陶器13件出售,获赃款1500元,每人分150元,其余部分加油吃饭挥霍。刘谋己把盗掘古墓葬所得铜镜销赃,获赃款32000元,五人均分。破案后,被盗陶器文物全部追回,经鉴定均为一般文物,经西安市文物局确认,被盗墓葬为汉代墓葬,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小利供述;2、同案犯刘谋己、刘某庚的供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户籍证明;5、文物鉴定;6、破案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小宁、石小利、田某甲、李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侯小宁盗窃数额巨大,田某甲、石小利、李某甲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小利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侯小宁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6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侯小宁、田某甲、石小利、李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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