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侯少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京市栖霞区**自然村**民宿(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镇**庄)。被告人侯少辉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12月25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侯少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少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间,被告人侯少辉和张某某、于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用的句容市宝华镇原“回味18”餐馆内,摆放8机位“捕鱼机”1台、2机位“龙太子”赌博机3台,共计4台赌博机、14个机位,供他人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侯少辉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少辉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少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少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少辉和他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侯少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少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瑶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侯少辉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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