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侯山贵,绰号侯三娃,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2月5日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3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21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原判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6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次盗窃罪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020年8月1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光兵,绰号王三娃,男,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无业。曾因犯抢劫、盗窃罪,2003年11月11日被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2016年9月5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2017年8月3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2018年8月9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盗窃罪,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前次盗窃罪201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山贵、王光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侯山贵、王光兵在绵阳市涪城区、经开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其中,侯山贵、王光兵在涪城区共同盗窃1次2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经开区共同盗窃2次5辆价值人民币6150元,侯山贵、严某某(已判)在绵阳火车站盗窃1辆价值人民币676元,王光兵在经开区单独盗窃1辆价值人民币1702元。王光兵单独或伙同侯山贵在经开区盗窃电瓶车6辆价值人民币7852元已诉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侯山贵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电瓶车5次8辆价值人民币9026元。
(1)2019年12月23日4时许,侯山贵、王光兵共谋盗窃,窜至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西科大老校区花瓣雨酒店楼下,候山贵破坏报警器,王光兵用自制工具开锁,盗走被害人杜某某的红色珠峰牌电瓶车1辆。随后,二人又窜至青义镇城市便捷商务酒店楼下,采取同样手法,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红色世纪雄风牌电瓶车1辆,当晚,二人将所盗两辆电瓶车藏匿于绵阳市涪城区御营坝热电厂对面加油站内。当日10许,二人到加油站准备取走电瓶车时,见现场有民警,遂离开。经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杜某某的珠峰牌电瓶车值人民币1000元,杨某某的世纪雄风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3月25日凌晨1时至4时许,侯山贵、王光兵共谋盗窃,窜至绵阳市经开区万人居民点四期,由候山贵破坏报警器、王光兵用自制工具开锁,盗走被害人张某甲、肖某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爱玛牌、贝特雷霆牌电瓶车各1辆,后由王光兵销赃获利人民币700元,分赃耗用。经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张某甲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33元,肖某某的贝特雷霆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67元。
(3)2020年3月27日凌晨1时至4时许,侯山贵、王光兵共谋盗窃,窜至绵阳市经开区万人居民点二期自建房安雷卫生服务站旁,由候山贵破坏报警器、王光兵用自制工具开锁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蓝某某停放在楼梯间的世纪雄风牌电瓶车一辆;后又窜至绵阳市经开区万人居民点三期一骨香饭店旁,盗走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饭店旁的奇蕾牌电瓶车一辆;又窜至绵阳市经开区万人居民点四一自建楼下,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玫瑰之约牌电瓶车一辆。后由王光兵销赃获利人民币900元。经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害人蓝某某的世纪雄风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850元,被害人张某乙的奇蕾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133元,被害人刘某某的玫瑰之约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567元。
(4)2020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侯山贵伙同王光兵携带作案工具,在绵阳市经开区万人居民点寻找目标欲再次盗窃电动车时,侯山贵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抓获归案,2020年3月30日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对侯山贵监视居住、4月4日取保候审。
(5)2020年6月12日2时许,候山贵、严功海共谋至绵阳火车站分别实施盗窃(候山贵盗电瓶车、严功海扒窃),后二人窜至绵阳火车站。在绵阳火车站自助售票厅附近巷道内,候山贵采取搭线点火手段,将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深绿色新日牌电瓶车盗走,并于当日凌晨4时许,二人在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涪江二桥下,由候山贵将盗来的电瓶车卖给宋某某,获赃款300元。经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谢某某的新日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材料清单、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杜某某、杨某某、张某甲、肖某某、蓝某某、张某乙、刘某某、谢某某等的陈述;3.侯山贵、王光兵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侯山贵、王光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山贵、王光兵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多次盗窃,应当从重处罚。侯山贵、王光兵到案后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判处侯山贵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光兵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之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侯山贵、王光兵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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