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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常太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51944********,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春天至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侯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其弟弟侯某甲承包的位于五常市**乡**村林地129.94亩,用于种植水稻。经**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全部毁坏,森林土壤遭到破坏,A0层全部毁坏,森林生态系统极难恢复,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还林计划、保证金等;

2.证人郭某某、侯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讯问被告人侯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树成

检察官助理:史洪岩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证据和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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