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33号
被告人侯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路**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4月被原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至9月20日期间,被告人侯平在重庆市合川城区盗窃作案三次,盗得化妆品、手机等物,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36元,全部销赃后获利人民币5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侯平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将军路255号非涵美容门市,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郑某某放置于货架上的一盒价值人民币735元的雅馨安娜牌赋活眼部化妆品和半盒即可媄逆龄线雕组合化妆品盗走,事后销赃获款人民币100元。
2.2020年9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侯平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将军路255号非涵美容门市,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郑某某放置于货架上的两盒价值人民币1470元的雅馨安娜牌花青素净化亮肤养颜化妆品盗走,事后销赃获款人民币100元。
3.2020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侯平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财富广场LG层商场内的梦马银匠商铺,乘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柜台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31元的小米牌6X型手机盗走,事后销赃获款人民币350元。
2020年9月21日15时30分,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将有盗窃作案嫌疑的被告人侯平抓获,侯平主动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平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合川价认【2020】2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侯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波
检察官助理:夏露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侯平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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