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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建伟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候建伟,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住******号,2009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建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建伟多次在**村董某甲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董某乙、陈某某、董某丙、王某某等人利用牌九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千元。2020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侯建伟组织董某乙、陈某某、董某丙、王某某等人在栾城区**乡**村西刘某某厂房内,利用牌九进行赌博,当场查获赌资共计五万多元,抽头渔利1900元,7月15日0时许,被告人侯建伟和董某乙、陈某某、董某丙、王某某被栾城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建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建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建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建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建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新刚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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