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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德丙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侯德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3********,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三台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三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德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晚上至2020年7月7日凌晨期间,被告人侯德丙携带手电筒到三台县乐安镇翻水村六组,先后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盗走李某某家一个手电筒和一个装有人民币70多元的布包;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家,盗走王某甲家一个装有手机等物品的布包;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家中未盗走东西;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准备进入被害人王某丙家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在王某丙家院坝的现场提取到李某某被盗的手电筒上的生物检材。经鉴定,该手电筒上提取到的生物检材的DNA与侯德丙的血样DNA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8.06×1024

2020年7月28日,侯德丙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侯德丙的亲属代其赔偿了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损失,取得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德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德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德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德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侯德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龙

2020年9月8

附:

1.被告人侯德丙现被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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