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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志旺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侯志旺,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志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5日移送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25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侯志旺以体内带毒的方式乘坐牌照为云J****出租车欲从孟连县至澜沧县。当日8时许途经孟连县**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后从其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净重344.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材料等;3.被告人侯志旺的供述;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鉴定书等;6.检查、排毒、提取、封装、扣押、称量、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志旺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丹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侯志旺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电子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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