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640号
被告人侯显兵(别名:梅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2********,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楼上**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1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显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侯显兵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西段223号“芝根芝底”披萨店内吃饭,饭后离开时将被害人龚某某放在店内座椅上,内有现金20.5元、价值116元的vivo牌Y66L型手机、价值1303元的小米牌CC9型手机各一部以及身份证等物品的一红棕色女士挎包盗走,随后将上述挎包带回自己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楼上**单元**的住处。2020年9月1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在永川区梅西百货附近将涉嫌盗窃的侯显兵抓获,后在其位于永川区**楼上**单元**的住处查获vivo牌Y66L型手机、小米牌CC9型手机各一部,案发后发还被害人龚某某。
被告人候显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购机发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侯显兵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侯显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显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显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显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显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侯显兵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春红
检察官助理:刘鹏飞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显兵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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