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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月华盗窃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侯月华,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现住邛崃市**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8月8日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1月24日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月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月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8时许,被告人侯月华在丹棱县齐乐镇******茶坊内,趁被害人罗某某不注意,将其存放在茶楼吧台位置处的背包内的6000元现金盗走。

民警于2020年5月11日在邛崃市**乡**社区侯月华家中将被告人侯月华抓获归案。归案后,侯月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侯月华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月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月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侯月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仕珍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侯月华现羁押于彭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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