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侯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组,现住株洲市芦淞区**。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2018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0日由该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杰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杰在株洲市荷塘区多次盗窃手机和电动车,被盗的部分财物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839元,另有两台手机和一辆电动车因未提供实物没有鉴定出价值。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0日下午,侯杰在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警民食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黑色雅迪电动车盗走后以230元卖到株洲市芦淞区高家坳摩托车大市场,经鉴定,该车价值1360元。
2、2020年2月份一天,侯杰在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益阳宾馆以借手机打电话的名义将被害人吴某某一台金色苹果6S手机拿走后以300元左右卖给苏某某。
3、2020年4月5日下午,侯杰在株洲市荷塘区金钩山路壹加壹幼儿园后面巷子楼道口内将被害人舒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女式电动车盗走,送到附近一家摩托车修理店以100元换了锁后以500元将该车抵当到一家当铺。
4、2020年4月25日,侯杰在株洲市荷塘区荷塘星城二期3栋104号门面满宝米粉店,趁店主被害人言某某上楼之机盗走放在收银台上的一台粉色的OPPOR11手机和一台粉色的VIVOX30手机,后将VIVO手机作价460元卖给苏某某,OPPO手机卖到株洲市渌口区,经鉴定,OPPO手机价值479元。
案发后,被告人侯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苹果手机和VIVO手机以及雅迪牌电动车被追回,侯杰另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对案、提取、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侯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木春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侯杰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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